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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

HBC —2005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生态住宅(住区)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Eco-housing
( 初 稿 )
2005― ― 批准  2005― ―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HBC —2005

前 言

  本技术要求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住宅建设能够以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和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为原则,使住宅与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协调,推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生态住宅建设总体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的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本技术要求从场地环境规划设计、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等五个方面对生态住宅(住区)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直至拆除的全生命周期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技术要求参照《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2003版)》、《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试行)》、《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美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NC2.1版)》等制定。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宅产业商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建工学院。

1 范 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中国环境标志生态住宅(住区)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评价)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住宅(住区),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本技术要求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2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1078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住宅建筑规范》(报批稿)
      GB/T16127 《室内空气中甲醛卫生标准》
      GB/T16146 《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
      GB/T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17094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
      GB/T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7096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
      GB/T1709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J 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75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J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302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T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ECS57 《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8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JGJ2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132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4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00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 术 语


3.1 生态住宅(住区):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充分体现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和创造健康舒适居住
  环境,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住宅(住区)。
3.2 全生命周期评价:指对产品系统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可能涉及的资源与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方面的评价,其目标
  就是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和环境代价取得所需的发展成果。
3.3 住宅(住区)的生态内容:包括场地环境规划设计、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
  源等五个方面。
3.3 保水性:降水后就地渗透的水量与整个降水量之比。
3.4 空地率(OSR):(住区总用地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
3.5 绿地率:住区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3.6 微气候:指的是在建筑物周围地面及屋面、墙面、窗台等特定地点的风、阳光、辐射、气温与湿度条件。
3.7 热岛效应: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
  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
3.8 房间自然室温:自然室温指的是不考虑采暖或空调时的房间环境温度;它由建筑围护结构,气象状况和室内热
  源决定。
3.9 采暖度日数(HDD18):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低于18℃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
  累加。
3.10 空调度日数(CDD26):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高于26℃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
  累加。
3.11节水率(WCR):(总用水量定额值—自来水水量设计值)/总用水量定额值×100%。
  其中,总用水量定额值是按照定额标准估算的住宅(住区)用水总量;自来水用量设计值是考虑节水方案后,
  住宅(住区)实际自来水用量。
3.12 再生水利用率:(再生水利用量/污水总量)×100%。
  其中,再生水利用量为所利用的再生水量和雨水量;污水总量包括生活排水及可收集利用的住区雨水量。
3.13 可再生能源: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海洋能及其所产生的二次能源等。
3.14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
  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3.1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
  耗的需要由采暖设备提供的热量。
3.16参考建筑
3.17能源转换效率(ECC)

4 基本要求


4.1 生态住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验收两个阶段都必须满足下列相应国家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达到国家
  统一的验收标准。

项 目
基本要求
所属阶段
场地环境规划 设计 区位选址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
规划设计
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区和濒危动物栖息地
规划设计
在人文景观方面,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将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控制在国家和城市规划设计规定的范围之内
规划设计
对住区用地的地质与水文状况做出分析,用地应位于洪水水位之上(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充分考虑到地震、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规划设计
避免位于污染源的下风或下游方向,保证空气、水的安全、卫生、清洁;避免噪声、光等因素带来的污染;室外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噪声、场地电磁辐射和土壤氡浓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规划设计
绿化
绿地率>35%,绿地本身的绿化覆盖率>70%
规划设计
降低噪声污染
住区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白天<55dB(A),夜间<45dB(A)
验收
日照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够获得日照。住宅规划应按照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确定住宅间距,其日照标准符合当地相关标准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规划设计
节能与能源利用 建筑主体节能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或者建筑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规划设计
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
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规划设计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有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可再生能源
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规划设计
地热和水源热泵系统所用地下水必须100%回灌
规划设计
能耗对环境的影响
能源系统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
规划设计
室内环境质量 室内空气质量
通风空调系统
机械通风系统的空气入口设置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规划设计
污染源控制
所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其中对材料中有害物质的要求必须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等标准规定
规划设计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必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标准要求
规划设计
污染物 备 注
类 别 项 目 单 位 I级 II级  
物理性指标 新风量 m3/h.人 45 30  
化学性指标 甲醛
mg/m3 0.08 0.12  
μg / m3 0.09 0.11  
二甲苯 mg/ m3 0.20 0.30  
TVOC μg / m3 0.50 0.60  
mg/ m3 0.20 0.50  
生物学指标 细菌总数 cfu/ m3 2500 4000  
放射性指标 Bq/ m3 200 400  
验收
室内热环境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水密性、气密性和抗风压性能应满足所在地区相应标准的规定
规划设计
采暖地区采用供暖措施的住宅,在住户使用期间,在室外日平均温度不低于当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条件下,采暖期内各有关空间的实际运行温度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值
室内空间名称 室内空气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卫生间 18
厨房、采暖楼梯间和采暖走廊 15
验收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要求
室内光环境
建筑室内采光系数值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中各光气候区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室内声环境
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住区水环境 给排水系统
直接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的要求;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GB/T18923)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实行雨、污分流制
规划设计验收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住区内设有污水处理站时,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并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GB/T18923)的要求;当再生水要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规划设计验收
再生水工程设计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雨水利用
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应达到《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绿化与景观用水
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再生水用于景观水体,水质要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4)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设备与器具
供直接饮用水设备出水水质要求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规划设计验收
游泳池水循环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22)的规定
规划设计验收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便器水箱、管材和有关的附属器具
验收
材料与资源 建筑材料
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与产品
验收
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不危及人的健康
规划设计验收
应采用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
规划设计验收

4.2 住宅(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实施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在建设时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获得中国环境标志所必须达到的要求:
  (1) 所有的必备条件都必须满足;
  (2) 五个方面的得分必须占各自可得分的60%;
  (3) 每阶段的得分总和必须至少占全部可得分的70%。
5.2 场地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5.2.1 规划设计阶段

必备条件

(1)避免建设用地靠近城市水源保护区

(2) 如果选择工业废弃土地进行建设,必须进行健康安全评估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选址与

规划

( 0.35 )

区位选址

( 0.25 )

选址利于提高住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

0.34

选择荒地、废地进行改良开发

0.33

对城市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0.33

场地规划

( 0.75 )

规划设计因地制宜,改善场地内及周围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0.15

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和水体、水系

0.15

对地下水系和形态作出评估,不过量抽取地下水,不造成地下水位下降

0.15

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确定对场地内文物进行保护的方案

0.10

为居民提供便于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和交流场所

0.15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0.15

对住区疫病防御的条件作出分析,考虑疫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0.15

住区交通

( 0.10 )

交通设施

( 0.50 )

住区周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便利

0.60

与生活服务设施联系便捷

0.40

停车及道路组织

( 0.50 )

住区内停车及道路组织安全、便利

1.00

住区绿化

( 0.15 )

原有绿化

( 0.20 )

保护建设用地中已有的古树、名木、成材树木及其他植被

1.00

绿化配置

( 0.80 )

提高场地绿化率

0.30

提高场地乔木覆盖率

0.10

增加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在绿化面积中所占比例

0.20

植物选择与搭配、水景设计能够改善住区微环境,提高生态效益

0.40

住区物

理环境

( 0.40 )

住区空气质量

( 0.20 )

具有良好的场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0.50

控制住区污染排放与扩散

0.50

声环境

( 0.20 )

采取隔离或降噪措施,以及合理的建筑布局方式,改善室外声环境

0.50

通过采用合理的建筑平面布局、适当的建筑构件等措施,改善室内声环境

0.50

日照与光环境

( 0.20 )

保证必要的日照要求

0.70

室外照明规划满足要求,且不造成光污染

0.30

热环境

( 0.20 )

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 < 2 ℃

0.40

可满足行人室外热舒适要求

0.30

设计中有改善室外热舒适的措施

0.30

风环境

( 0.20 )

通过量化分析,优化住区风环境设计,预防风害的发生,利于室外行走舒适

0.50

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且有利于建筑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

0.50

5.2.2 验收阶段

必备条件

(1) 减少住区集中污染源排放,要求实际测定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达到标准。对小锅炉、垃圾焚烧炉、污水   处理厂、餐厅等污染源对住区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场地规划

( 0.30 )

生态环境

( 0.25 )

场地及周边的生物多样性和生存条件未破坏,并得到适当改善

0.40

原有地形、地貌及水体、水系未因住区建设而受到破坏

0.30

地下水位不会因住区用水造成下降

0.30

室外场地

( 0.75 )

为居民提供了便于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和交流场所

1.00

住区交通

( 0.15 )

交通设施

( 0.50 )

住区周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便利

1.00

停车及道路组织

( 0.50 )

人车分流,停车及道路组织便利

1.00

住区绿化

( 0.15 )

绿化率( 0.25 )

绿化率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且绿荫覆盖率高

1.00

绿化

存活率

( 0.25 )

保证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 >90% ,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1.00

绿化方式

( 0.25 )

绿化方式多样,物种搭配合理

1.00

绿化的生态效益( 0.25 )

绿化可较好地实现防尘、降噪、净化空气和固定二氧化碳效益

1.00

住区物理

环境

( 0.40 )

场地

大气质量

( 0.20 )

场地的大气综合达标率不低于所在城市的总体平均水平

0.50

小区附近及内部无污染散发源

0.50

声环境

( 0.20 )

实测室外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1.00

日照与光环境

( 0.20 )

满足住宅的日照小时数基本要求

0.70

满足室外照明的基本要求,无光污染

0.30

热环境

( 0.20 )

实测日平均热岛强度 < 2 ℃

0.50

实测 WBGT < 32 ℃

0.50

风环境

( 0.20 )

典型气象条件下,小区内行人区无风害或过高风速的情况

0.50

小区内无污染物死角,单体建筑自然通风良好

0.50

5.3 节能与能源利用要求

5.3.1 规划设计阶段

必备条件

(1) 建筑物全年耗热量指标、建筑物全年耗冷量指标不得高于参考建筑的能耗限值

(2) 冷热源的能量转换效率 ECC ( Energy Conversion Coefficient )不低于该地区规定的限值

(3) 输配系数 TDC (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Coefficient )不低于该地区规定的限值

(4) 不得专门设置住区锅炉房集中制备生活热水

(5) 空调制冷设备和消防设备中不得采用含 CFC (氟氯化碳)的工质。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建筑主体节能

( 0.45 )

围护结构设计满足国家及地方节能法规要求,并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全年耗热量和耗冷量

1.00

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

( 0.35 )

能量转换系统

( 0.42 )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比较不同能源系统的能量转换效率( ECC ),择其高者实施

1.00

能量输配系统

( 0.30 )

严格控制输配系统中的风机水泵电耗,比较不同输配系统的输配系数( TDC ),择其高者实施

1.00

照明系统

( 0.14 )

采用节能灯等节能措施,降低照明系统能耗;公共区域照明设置有效的控制措施

1.00

热水供应系统

( 0.14 )

合理利用工业废热、空调余热和高效设备系统制取生活热水;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考虑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量转换效率( ECC )和能量输配系数( TDC )

1.00

可再生能源利用

( 0.10 )

生活热水

( 0.25 )

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生活用热水所需

1.00

采暖与制冷

( 0.50 )

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冬季供暖和夏季制冷所需

1.00

建筑用电

( 0.25 )

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用电所需

1.00

能耗对环境的影响

( 0.10 )

污染物

排放

( 0.80 )

降低单位建筑面积各种污染物( CO 2 、 NOx 、 SOx ,总悬浮颗粒物 TSP )排放量,减小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1.00

建筑排热

( 0.20 )

降低单位建筑面积夏季排热量指标,减小对周边热环境的不利影响

1.00

5.3.2 验收阶段

必备条件

(1) 不低于规划设计阶段评分时的指标值

措施与要求

类别

( 权重 )

措施与要求

权重

能源消耗

( 0.80 )

实测采暖、空调和生活热水能耗总量经运行(如入住率、使用率等)、气象条件修正后应不高于参考建筑能耗指标 并应有所提高

1.00

可再生能源利用

( 0.10 )

生活热水

( 0.25 )

提高经气象和运行修正后的利用可再生能源获得的生活热水量在建筑生活用热水需求总量中占有的比例

1.00

采暖与

制冷

( 0.50 )

提高经气象和运行修正后的利用可再生能源获得的能量在建筑采暖与制冷需求总量中占有的比例

1.00

建筑用电

( 0.25 )

提高经气象和运行修正后的利用可再生能源获得的发电量在建筑用电需求总量中占有的比例

1.00

能耗对环境的影响

( 0.10 )

污染物

排放

( 0.80 )

实测单位建筑面积各种污染物排放量应不高于基准值要求,并有所降低

1.00

建筑排热

( 0.20 )

实测单位建筑面积夏季排热量应不高于基准值要求,并有所降低

1.00

5.4 室内环境质量要求

5.4.1 规划设计阶段

必备条件

(1) 卧室、起居室应具有与室外相通的外窗,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得小于房间地表面积的 5 %

(2) 住宅公共部分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不得采用多户共用的垃圾道

(4) 厨房、暗卫生间应设有防回流构造的排风道

(5) 厨房、卫生间下水系统应有切实可行的防止串气和“泛臭”的系统设计和设备措施

(6) 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包括户式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带回风的空调箱),空气入口必须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室内空气

质量

( 0.20 )

卧室、起居室 可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

0.20

住宅公共部分可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

0.10

地下车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计

0.10

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

0.35

厨房内设置燃气报警装置

0.10

暗卫生间通过竖向风道采用集中机械排风

0.15

室内

热环境

( 0.30 )

 

严寒、寒冷

地区

具有合理的空气温度调节范围

0.40

空调系统设计加湿、除湿功能;并设置适当的控制方式

0.15

合理的气流组织方式,保证室内温度的均匀性

0.15

减少外围护结构导致的不舒适性

0.30

夏热冬冷地区和

夏热冬暖

北区

具有合理的空气温度调节范围

0.40

空调系统应设计加湿、除湿功能;并设置适当的控制方式

0.15

合理的气流组织方式,保证室内温度的均匀性

0.15

减少外围护结构导致的不舒适性

0.30

夏热冬暖

南区

空调系统应设计加湿、除湿功能;并设置适当的控制方式

0.30

合理的气流组织方式,保证室内温度的均匀性

0.20

减少外围护结构导致的不舒适性

0.50

日照与室内光环境

( 0.20 )

日照

( 0.40 )

居住空间有良好的日照

1.00

自然采光

( 0.30 )

设计自然采光强化和调控设施

0.30

采用自然眩光控制装置

0.30

公共部位有自然采光

0.40

室内照明

( 0.30 )

房间内光源位置合理

0.30

楼梯间、前室等公共部位照明采用声光控制措施

0.40

照明设备采用节能型产品

0.30

室内

声环境

( 0.30 )

平面布局合理

0.40

合理选择建筑构件,满足建筑隔声要求

0.60

5.4.2 验收阶段

必备条件

(1)在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室内空气

质量

( 0.30 )

居住建筑当门窗关闭时,室内新风量 ≥ 35 m3/(h.p)

0.20

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

0.40

室内空气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放射性参数指标的实测值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0.40

室内

热环境

( 0.20 )

 

严寒、寒冷

地区

采暖期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PMV值在-1 ~0.5 之间

0.50

气流组织合理,室内温度均匀

0.20

减少了外围护结构导致的不舒适性

0.30

夏热冬冷

地区和

夏热冬暖

北区

住宅采暖时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PMV值在-1 ~0.5 之间

0.50

气流组织合理,室内温度均匀

0.20

减少了外围护结构导致的不舒适性

0.30

夏热冬暖地区南区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的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PMV值在-0.5 ~1 之间。

0.50

气流组织合理,室内温度均匀

0.20

减少了外围护结构导致的不舒适性

0.30

室内

光环境

( 0.20 )

自然采光

( 0.60 )

主要居室采光系数满足要求

1.00

室内照明

( 0.40 )

首层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部位照明采用声光控制措施

1.00

室内

声环境

( 0.30 )

建筑构件

隔声性能

( 0.60 )

分户墙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 45dB(A)

0.30

楼板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 45dB(A)

0.20

户门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 30dB(A)

0.10

临街外窗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 30dB(A)

0.10

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 75dB(A)

0.30

室内噪声

( 0.40 )

各类噪声在建筑室内形成的噪声级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中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1.00

5.5 住区水环境要求

5.5.1 规划设计阶段

必备条件

(1) 按照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用水原则制定水量平衡方案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用水规划( 0.22 )

水量平衡

( 0.20 )

水量平衡方案满足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用水原则

0.50

使用再生水

0.50

节约用水 ( 0.45 )

节水率 ≥ 10 %

1.00

技术经济比较( 0.35 )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和可实施性强

1.00

给排水

系统

(0.18)

给水系统( 0.44 )

各用水点水质、水量、水压均符合要求

0.40

给水系统设计合理

0.60

排水系统( 0.56 )

排水系统设计合理

0.50

集中空调冷却塔排放水、集中空调冷凝水及分体空调冷凝水设有收集与再利用系统

0.25

规划生活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管道系统或海水(沿海缺水地区)的利用与排放管道系统

0.25

污水处理与

再生利用

(0.24)

污水处理

系统( 0.25 )

根据回用目标是否为“限制性公众出入的场所”,确定 再生水 处理深度与消毒等级

0.20

选择合理方案,减少污水收集、处理及排放系统对周围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0.50

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合理

0.30

再生水

利用率

( 0.25 )

再生水利用率 ≥ 10 %

1.00

污水再生利用系统 ( 0.50 )

制定有效的处理方案,确保再生水的水质安全卫生

0.50

再生水供水系统设计合理

0.50

雨水收集与利用

(0.11)

雨水收集与利用

0.40

雨水处理与利用

0.60

绿化和景观用水

(0.25)

绿化用水

( 0.50 )

减少使用自来水作为绿化用水

0.40

绿化用水安全卫生

0.30

采用高效低能耗的灌溉技术

0.30

景观用水

( 0.50 )

减少使用自来水作为景观用水

0.25

景观水体不发生富营养化

0.25

景观用水安全卫生

0.25

景观用水循环处理采用生态型处理技术

0.25

5.5.2 验收阶段

必备条件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用水规划

( 0.14 )

水量平衡,高效利用水资源

0.40

利用再生水

0.30

节水率 ≥ 10 %

0.30

给排水

系统

( 0.22 )

给水系统

( 0.44 )

直接饮用水、生活饮用水、再生水等用水实行分质供水

0.60

给水系统合理、安全

0.40

排水系统

( 0.56 )

排水系统安全、可靠

0.40

设有空调冷却塔排放水和空调冷凝水的收集与回用系统

0.30

建立生活污水、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管道系统或海水(沿海缺水地区)的利用与排放管道系统

0.30

污水处理及

再生利用

( 0.20 )

污水处理

系统

( 0.40 )

减少污水收集、处理及排放系统对周围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0.50

运行可靠、安全,设备性能稳定、低耗

0.50

污水再生利用系统

( 0.60 )

再生水水质安全卫生

0.30

再生水供水系统可靠 、合理

0.40

再生利用率 ≥ 10 %

0.30

雨水收集与利用

( 0.14 )

雨水收集与利用

0.40

雨水处理与利用

0.60

绿化景观

用水

( 0.20 )

绿化用水

( 0.50 )

减少使用自来水作为绿化用水

0.40

绿化用水安全卫生

0.30

采用高效低能耗的灌溉技术

0.30

景观用水

( 0.50 )

减少使用自来水作为景观用水补水

0.30

景观水体不发生富营养化

0.40

景观用水安全卫生

0.30

节水器具

设施

( 0.10 )

设备高效低耗

0.30

管网无渗漏

0.20

使用节水器具

0.50

5.6 材料与资源

5.6.1 规划设计阶段

必备条件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建筑材料

( 0.35 )

使用可回收 , 可再生和可再利用的建筑材 料

0.50

所用的建筑材料对环境影响较小

0.50

就地取材

( 0.10 )

了解当地建筑材料生产与供应的有关信息,尽可能就地取材

1.00

资源

再利用

( 0.15 )

旧建筑的改造与利用

0.40

旧建筑材料的利用

0.40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0.20

住宅室内

装修

( 0.10 )

在建筑设计阶段考虑实施装修的设计与施工

1.00

垃圾处理

( 0.30 )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采取减量化措施并及时清运

0.70

垃圾在住区进行处理,必须充分论证,并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0.30

5.6.2 验收阶段

必备条件

措施与要求

类别

(权重)

措施与要求

权重

建筑材料

( 0.35 )

使用了可回收 , 可再生和可再利用的建筑材 料

0.50

所用的建筑材料对环境影响较小

0.50

就地取材

( 0.10 )

使用当地生产的建筑材料的用量占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 ≥ 30%

1.00

资源

再利用

( 0.15 )

旧建筑

的改造

( 0.20 )

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实现保护、利用

0.50

尚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的有效利用

0.50

旧建筑材料的利用

( 0.20 )

利用了旧建筑材料

 

1.00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 0.60 )

从施工废弃物中分类回收了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0.70

对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的处理应满足城市管理要求

0.30

住宅室内

装修

( 0.10 )

贯彻执行 “ 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实施细则 ” , 满足了用户个性化的要求

1.00

垃圾处理

( 0.30 )

实现垃圾分类收集,采取减量化措施并及时清运

0.50

在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过程中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0.50

5.7 在 住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如果采用了 5.2 ~ 5.6 所描述内容 以外的创新的生态技术措施,  则需在规定内容评分基础上增加创新评分。创新措施满分占总得分的 10 % 。

5.8 申请认证生态住宅(住区)的组织同业主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须具有符合《生态住宅(住区)》环境标志  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条款。

5.9 申请认证生态住宅(住区)的组织须给业主提供装修技术指导。

 

6 检 验

对于本技术要求中的基本要求和技术内容,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验证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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