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术要求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住宅建设能够以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和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为原则,使住宅与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协调,推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生态住宅建设总体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的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本技术要求从场地环境规划设计、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等五个方面对生态住宅(住区)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直至拆除的全生命周期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技术要求参照《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2003版)》、《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试行)》、《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美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NC2.1版)》等制定。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宅产业商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建工学院。
项 目 |
基本要求 |
所属阶段 |
| 场地环境规划 设计 |
区位选址 |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绿地和湿地 |
规划设计 |
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区和濒危动物栖息地 |
规划设计 |
在人文景观方面,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将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控制在国家和城市规划设计规定的范围之内 |
规划设计 |
对住区用地的地质与水文状况做出分析,用地应位于洪水水位之上(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充分考虑到地震、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
规划设计 |
避免位于污染源的下风或下游方向,保证空气、水的安全、卫生、清洁;避免噪声、光等因素带来的污染;室外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噪声、场地电磁辐射和土壤氡浓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
规划设计 |
| 绿化 |
绿地率>35%,绿地本身的绿化覆盖率>70% |
规划设计 |
| 降低噪声污染 |
住区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白天<55dB(A),夜间<45dB(A) |
验收 |
| 日照 |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够获得日照。住宅规划应按照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确定住宅间距,其日照标准符合当地相关标准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规划设计 |
| 节能与能源利用 |
建筑主体节能 |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或者建筑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
规划设计 |
| 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 |
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
规划设计 |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有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 |
| 可再生能源 |
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和法规 |
规划设计 |
地热和水源热泵系统所用地下水必须100%回灌 |
规划设计 |
| 能耗对环境的影响 |
能源系统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 |
规划设计 |
| 室内环境质量 |
室内空气质量 |
通风空调系统 |
机械通风系统的空气入口设置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
规划设计 |
污染源控制 |
所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其中对材料中有害物质的要求必须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等标准规定 |
规划设计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必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标准要求 |
规划设计 |
| 污染物 |
备 注 |
| 类 别 |
项 目 |
单 位 |
I级 |
II级 |
|
| 物理性指标 |
新风量 |
m3/h.人 |
45 |
30 |
|
| 化学性指标 |
甲醛
|
mg/m3 |
0.08 |
0.12 |
|
| 苯 |
μg / m3 |
0.09 |
0.11 |
|
| 二甲苯 |
mg/ m3 |
0.20 |
0.30 |
|
| TVOC |
μg / m3 |
0.50 |
0.60 |
|
| 氨 |
mg/ m3 |
0.20 |
0.50 |
|
| 生物学指标 |
细菌总数 |
cfu/ m3 |
2500 |
4000 |
|
| 放射性指标 |
氡 |
Bq/ m3 |
200 |
400 |
|
|
验收 |
| 室内热环境 |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水密性、气密性和抗风压性能应满足所在地区相应标准的规定 |
规划设计 |
采暖地区采用供暖措施的住宅,在住户使用期间,在室外日平均温度不低于当地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条件下,采暖期内各有关空间的实际运行温度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值
| 室内空间名称 |
室内空气温度(℃) |
|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卫生间 |
18 |
| 厨房、采暖楼梯间和采暖走廊 |
15 |
|
验收 |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要求 |
|
| 室内光环境 |
建筑室内采光系数值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中各光气候区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 室内声环境 |
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 住区水环境 |
给排水系统 |
直接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的要求;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GB/T18923)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实行雨、污分流制 |
规划设计验收 |
|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
住区内设有污水处理站时,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并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GB/T18923)的要求;当再生水要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
规划设计验收 |
再生水工程设计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 雨水利用 |
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应达到《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 绿化与景观用水 |
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再生水用于景观水体,水质要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4)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 设备与器具 |
供直接饮用水设备出水水质要求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
规划设计验收 |
游泳池水循环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22)的规定 |
规划设计验收 |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便器水箱、管材和有关的附属器具 |
验收 |
| 材料与资源 |
建筑材料 |
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与产品 |
验收 |
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不危及人的健康 |
规划设计验收 |
应采用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 |
规划设计验收 |
必备条件 |
(1)避免建设用地靠近城市水源保护区
(2) 如果选择工业废弃土地进行建设,必须进行健康安全评估 |
措施与要求 |
类别
(权重) |
措施与要求 |
权重 |
选址与
规划
( 0.35 ) |
区位选址
( 0.25 ) |
选址利于提高住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 |
0.34 |
选择荒地、废地进行改良开发 |
0.33 |
对城市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
0.33 |
场地规划
( 0.75 ) |
规划设计因地制宜,改善场地内及周围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
0.15 |
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和水体、水系 |
0.15 |
对地下水系和形态作出评估,不过量抽取地下水,不造成地下水位下降 |
0.15 |
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确定对场地内文物进行保护的方案 |
0.10 |
为居民提供便于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和交流场所 |
0.15 |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
0.15 |
对住区疫病防御的条件作出分析,考虑疫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
0.15 |
住区交通
( 0.10 ) |
交通设施
( 0.50 ) |
住区周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便利 |
0.60 |
与生活服务设施联系便捷 |
0.40 |
停车及道路组织
( 0.50 ) |
住区内停车及道路组织安全、便利 |
1.00 |
住区绿化
( 0.15 ) |
原有绿化
( 0.20 ) |
保护建设用地中已有的古树、名木、成材树木及其他植被 |
1.00 |
绿化配置
( 0.80 ) |
提高场地绿化率 |
0.30 |
提高场地乔木覆盖率 |
0.10 |
增加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在绿化面积中所占比例 |
0.20 |
植物选择与搭配、水景设计能够改善住区微环境,提高生态效益 |
0.40 |
住区物
理环境
( 0.40 ) |
住区空气质量
( 0.20 ) |
具有良好的场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
0.50 |
控制住区污染排放与扩散 |
0.50 |
声环境
( 0.20 ) |
采取隔离或降噪措施,以及合理的建筑布局方式,改善室外声环境 |
0.50 |
通过采用合理的建筑平面布局、适当的建筑构件等措施,改善室内声环境 |
0.50 |
日照与光环境
( 0.20 ) |
保证必要的日照要求 |
0.70 |
室外照明规划满足要求,且不造成光污染 |
0.30 |
热环境
( 0.20 ) |
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 < 2 ℃ |
0.40 |
可满足行人室外热舒适要求 |
0.30 |
设计中有改善室外热舒适的措施 |
0.30 |
风环境
( 0.20 ) |
通过量化分析,优化住区风环境设计,预防风害的发生,利于室外行走舒适 |
0.50 |
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且有利于建筑夏季和过渡季自然通风 |
0.50 |
必备条件 |
(1) 建筑物全年耗热量指标、建筑物全年耗冷量指标不得高于参考建筑的能耗限值
(2) 冷热源的能量转换效率 ECC ( Energy Conversion Coefficient )不低于该地区规定的限值
(3) 输配系数 TDC (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Coefficient )不低于该地区规定的限值
(4) 不得专门设置住区锅炉房集中制备生活热水
(5) 空调制冷设备和消防设备中不得采用含 CFC (氟氯化碳)的工质。 |
措施与要求 |
类别
(权重) |
措施与要求 |
权重 |
建筑主体节能
( 0.45 ) |
围护结构设计满足国家及地方节能法规要求,并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全年耗热量和耗冷量 |
1.00 |
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
( 0.35 ) |
能量转换系统
( 0.42 ) |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比较不同能源系统的能量转换效率( ECC ),择其高者实施 |
1.00 |
能量输配系统
( 0.30 ) |
严格控制输配系统中的风机水泵电耗,比较不同输配系统的输配系数( TDC ),择其高者实施 |
1.00 |
照明系统
( 0.14 ) |
采用节能灯等节能措施,降低照明系统能耗;公共区域照明设置有效的控制措施 |
1.00 |
热水供应系统
( 0.14 ) |
合理利用工业废热、空调余热和高效设备系统制取生活热水;采用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考虑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量转换效率( ECC )和能量输配系数( TDC ) |
1.00 |
可再生能源利用
( 0.10 ) |
生活热水
( 0.25 ) |
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生活用热水所需 |
1.00 |
采暖与制冷
( 0.50 ) |
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冬季供暖和夏季制冷所需 |
1.00 |
建筑用电
( 0.25 ) |
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用电所需 |
1.00 |
能耗对环境的影响
( 0.10 ) |
污染物
排放
( 0.80 ) |
降低单位建筑面积各种污染物( CO 2 、 NOx 、 SOx ,总悬浮颗粒物 TSP )排放量,减小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
1.00 |
建筑排热
( 0.20 ) |
降低单位建筑面积夏季排热量指标,减小对周边热环境的不利影响 |
1.00 |